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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1-24 20:30  龙游县人民政府

  
  一、工业:
  龙游享受多项省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优惠倾斜政策。
  1、地价:
  在“一区三块”范围内工业用地受让土地使用年限50年,土地价实行成本价基础上的“招拍挂”政策。达到“一平、二化、五通”(土地平整、绿化和亮化、通路、通水、通电、通信、通排),设施配套齐全。
  2、税收:
  在“一区三块”范围内新办的企业:
  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实行财政扶持的办法,前三年金额补贴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补贴给企业。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五年内实行财政扶持的办法,全额贴补给企业。
  五年内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实行先征收后由财政采取安排支出的办法贴补给企业。
  3、出口
  工业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在享受省级贴补的基础上,再由县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贴补。
  4、劳动力资源
  龙游劳动力充裕,整体素质较高,成本低廉。县内有职业类学校5所,每年有近3000名毕业生为企业所吸纳。
  5、奖励和补助
  凡落户在“一区三块”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 2 年内,同时符合年产品销售额达 100 万元/亩以上,企业年净入库税收达 4.5 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 200 万元以上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地价 10 %的奖励,每增加税收 30 万元提高一个奖励百分点,最高奖励 20 %。
  鼓励企业在龙游工业园区和城南工业区综合区块按规划要求建设职工宿舍,对常年用工稳定在 200 人以上的企业,按规范程序取得土地的地价由政府补助 20 %。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在龙游工业园区和城南工业区内参与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自建成之日起2年内出租收入所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属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贴补。标准厂房转让中的营业税和契税,分别按50%和40%由县财政贴补。
  企业技改、技术创新、创建品牌、纳税大户等均有奖励。
  
  二、农业:
  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部分,前二年由财政金额贴补,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贴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内全额贴补,后五年贴补50%;城市建设附加税和教育费附加,五年内给予全额贴补。

  三、旅游业:
  1、新建旅游景点,按门票收入征收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县级所得部分按80%财政贴补,第四至第六年县级所得部分减半贴补。
  2、利用景区内的山水等自然资源开发景点和娱乐项目,不转为建设用地的按成本价出让土地;同时还可进行租赁开发,租金从优,具体价格协商确定。
  3、规划区范围风景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中涉及的水利建设基金县留用部分予以返还,土地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设施费减半征收。县规划区外旅游项目的规划、建设、工程管理费等行政规划依据县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边远地区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实行“零收费”,供电、电信、广电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费享受本县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4、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占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门票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占用费。

  四、社会公共及福利事业:
  1、学校建设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或优惠价出让。
  2、建设创办医院的土地按成本价出让。
  3、在我县投资教育项目的,可在全县范围内选聘教师或招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同时可在全县范围内招生并可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
  4、在我县投资的卫生项目,可享受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五、其它政策:
  简化审批程序,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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