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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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3 09:59 文章来源: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一、服务对象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照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办理备案登记。
二、提交的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办理程序
1、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外贸窗口(或登录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 提交电子数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2、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3、凭完整、正确填写的《登记表》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起3日内办妥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5、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的程序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比照上述二、三条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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