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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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3 09:39 文章来源:龙游县外经贸局经济合作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遵循的原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目录;
2、符合平等互利原则。
投资规模
投资规模需和项目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外商投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
投资商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商须以货币出资的一般须以现汇形式出资。以人民币出资的,须提供在中国大陆现有外资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的外管部门证明。
出资期限
1、合资各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退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性缴清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可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要求:
1、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的7/10;
2、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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